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587號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經紀業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經紀業以不實之交易資訊誤導消費者,以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不因經紀業有無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而有差異。經紀業刊登法院拍賣不動產物件廣告,其經由經紀業代理投標法院拍賣物件者,係屬「委託購買」性質,雖非屬同條第一項規定應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情形,惟其廣告仍應符合同條第二項規定,其廣告內容如與事實不符,或未註明該經紀業名稱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部  長 李鴻源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188-N2.pdf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