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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人對於遺產稅有關拋棄繼承,影響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計算方式提出詢問,特此詳加說明。
該局指出,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其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父親前不久去世,尚有兩位兄弟,其父親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50萬元(王小姐及兄弟2人扣除額50萬元*3人);若王小姐拋棄繼承權,因其拋棄繼承時尚有其他同順位的兩位兄弟繼承,依據上開民法規定不可改由王小姐子女代位為繼承人,王小姐亦非繼承人,即其父親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00萬元(即兄弟2人*50萬),尚無王小姐及其子女之扣除額。
該局呼籲,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若繼承人拋棄繼承,即無扣除額且其子女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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