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如其死亡日在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之後者,其於死亡日前尚未獲配之股利仍應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如其死亡日在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之前者,則所獲配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之股票,該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06年7月10日,因甲君係於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後死亡,故其仍擁有領取該筆股利之權利,是應將該筆股利併入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甲君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倘A公司另一股東乙君係於106年7月1日死亡,因其死亡日在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前,則A公司所發放之股利屬乙君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無需計入乙君之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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