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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仍應就其契約行為依規定由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俟完納契稅後,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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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仍應就其契約行為依規定由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俟完納契稅後,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