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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寄發,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例如甲、乙兩兄弟共同持有一處房屋,各自持分二分之一,該房屋因未設管理人,因此,甲、乙兩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繳款書,此時若欲推派甲為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則需由甲、乙兩人共同提出申請。如有申請需求之民眾可利用106年房屋稅繳款書之申請書,由全部持分人簽章後寄回稅務局即可完成申請,經核准者,自107年起房屋稅繳款書將僅會寄送給負責繳納稅款的管理人。如要使用存款帳戶轉帳代繳房屋稅者,歡迎一併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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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