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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增值稅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者,可申請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所稱「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係指只擁有一處房地而言,若擁有多處房地者,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惟考量自用住宅實際使用情況,若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則認定符合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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