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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已劃定為重劃區,地價稅是否有減免之相關規定?
   

該處說明,如民眾擁有本市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均無免稅之適用,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劃期間地價稅全免及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之土地,均由主管機關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另外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有減半徵收2年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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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