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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以其他供住家用稅率2.4%(即非自住之住家用)或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稅率2%(即非住家非營業用)課徵房屋稅;無使用執照者,則按本市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計畫編定類別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使用執照所載為住宅等住家使用房屋,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另使用執照所載為辦公室、店鋪或是工廠倉庫等非住家使用房屋,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如你原有營業用房屋嗣後變更為空置或自住使用,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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