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申請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核准後,當年度才能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