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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開徵期,而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也就是說稅務局所認定的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係以該基準日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準,不論該筆土地當年度歷經一次或多次移轉,均需由該所有權人繳納一整年的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舉例說明,小明今年8月10日出售一筆土地,於今年9月10日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因今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05年8月31日,該日小明仍為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故小明應繳納本年度地價稅;反之,小明若於105年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則由新所有權人繳納本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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