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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納稅義務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已貼繳之印花稅不得退還。

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故解除合約,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則不得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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