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訂立承攬契據(如工程合約、勞務承攬合約等)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約人,應分別就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以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仍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契約,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即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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