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誤認為新取得之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無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以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後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皆須於地價稅開徵40(922)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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