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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各直轄市、縣(市)查處非法不動產經紀業成果說明 |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經營經紀業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受政府管理與輔導;惟查尚有部分心存僥倖者,違法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因逃避法律規範,且素質良莠不齊,易生交易糾紛,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表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100年至103年6月30日止,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裁罰非法業者案件數計260件,已有效嚇阻非法仲介或代銷業者。因都會區不動產交易較為熱絡,裁罰非法業者之案件量也較多(臺北市89件、新北市64件、臺中市29件、臺南市20件、桃園縣20件),詳細查處情形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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