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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賣方通知買方驗收時,有關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等應達成接通狀態,不得另向買方收受接管費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3665163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要 旨:預售屋賣方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且賣方不得 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如預售屋位於有天然瓦斯地 區,除有特別約定外,賣方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 態,不得另收管線費用
全文內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 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 ,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 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 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三六○○ 二二五一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 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 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 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 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一○三六○三一五五三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 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 。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外 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 自由原則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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