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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3/5/2

文號 : 農企字第1030212387號

主旨 : 有關貴局函詢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申請施作擋土牆,應認定為農業設施或水土保持設施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局103年4月15日高市農務字第10330964800號函。

二、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本會並依據同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作為執行依據。復依容許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並無包括水土保持設施。

三、

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另其開發規模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綜上,農業設施與水土保持設施之申請,適用之法令規定及程序,並不相同。

四、

有關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因從事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申設擋土牆,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免再由申請人重複依容許辦法之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惟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再送請水土保持計畫主管機關審核。

正本 :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各縣市政府、本會畜牧處、本會漁業署、本會農糧署、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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