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經濟部公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13、26、28-2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公告文號:經授能字第 1020201379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31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以來,施行迄今 已十一年,期間共歷經五次修正。 茲為利加油站多角化經營與增加油外收益,以達永續經營目的,將現行部分公告之兼 營項目,納入加油站附屬設施中,且增加兼營項目,並放寬原兼營項目與附屬設施之 使用面積限制。另為利加油站業者設置自助加油設施,降低經營成本,放寬自助加油 之相關限制;為維護加油站之安全,增訂加油機加油皮管裝設緊急脫離器、加油機裝 設安全關斷閥與加油槍應具備自動跳停功能之規定;另刪除油氣回收規定,回歸環保 主管機關法令規範。爰擬具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本規則地下儲槽應裝設油氣回收設備規定;增訂加油槍應具備自動跳停功能 、加油機加油皮管裝設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之緊急脫離器與安全關斷閥之規 定。(修正草案第十三條) 二、將現行部分公告之兼營項目,明文納入加油站附屬設施中,另增加兼營項目;放 寬設置或經營附屬設施與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三分之一之限制。 (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 三、放寬自助加油區汽、柴油加油槍之設置限制與單筆最大加油量之上限規定。(修 正草案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 13 條 第十三條 加油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地下儲油槽。 二、具不可倒退計數表之流量式加油機。 三、營業站屋。 前項設備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加 油站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地下儲油槽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三、地下儲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 應延伸至槽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地下儲油槽四周及其與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但地 下儲油槽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質者,可使用經篩選級配優良之礫石 或碎石填具。 五、地下儲油槽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六、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 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七、加油機應接地,並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且距離地界線應在二公 尺以上。 八、加油機加油皮管應裝設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之緊急脫離器。 九、沉油泵加油機應裝設經專業認證機構認證合格附剪斷面功能之安全關 斷閥。 十、加油槍應具備加滿自動跳停功能。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個月內加油 站業者應依前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完成改善。 第 26 條 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並得設 置下列附屬設施: 一、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 二、洗車設施。 三、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 四、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 五、自動販賣機。 六、多媒體事務機。 七、接受事業機構委託收費服務設施。 加油站之經營除前項規定外,得兼營下列項目: 一、便利商店。 二、販售農產品。 三、停車場。 四、車用液化石油氣。 五、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六、汽機車與自行車買賣及租賃。 七、經銷公益彩券。 八、廣告服務。 九、提供場所供設置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十、接受他人委託代收物品服務。 十一、從事洗衣業務(限作收受洗滌物場所)。 十二、提供營業站屋屋頂供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 十三、屋頂供他人設置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太陽能之自用發電設備 。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 前項兼營項目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法令規定。 加油站設置或經營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 款或第六款項目,加油站面積應有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但經營汽機車簡易 保養僅提供電動機車電池更換服務者,不在此限。 加油站經營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或第十四款項目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 積之三分之一。加計設置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 款或第六款項目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之五分之二。 第二項於設置加油站基地範圍內之兼營業務,於該加油站經營許可經廢止 時,一併廢止,不得繼續營業。 第 28-2 條 加油站設置自助加油區提供自助加油服務者,其自助加油區之設置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汽油與柴油之自助加油槍不得設置於同一加油機;其設置於同一油泵 島者,汽油與柴油之油槍及皮管,應以不同顏色設置。 二、應設置明確自助加油區之標示及操作說明。 三、自助加油機應裝設靜電消除裝置,並設置監視現場動態之系統。 四、自助加油系統應納入加油站電腦化連線系統管理。 五、自助用加油槍禁止裝設省力擋片或類似之裝置。 六、單筆最大加油量汽油以一百公升為限;柴油以兩百公升為限。 七、禁止灌注油品至交通運輸車輛油箱以外之容器內。 八、禁止於加油站營業時間外提供自助加油服務。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