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許可不得為之排注廢污水行為,係指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之行為
 
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授水 字第 1022020971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01 期 39100 頁
相關法條:水利法 第 78-3 條(102.06.11)
要  旨: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之行為,係屬水利法第 78-3 第 2  項第 2  
          款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之行為
全文內容: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稱非經許可不得為之排注廢
          污水行為,係指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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