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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100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591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二、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591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二、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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