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1087218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          四、警政設施申請人以警察機關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土
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興辦警政設施事業計畫書。
(三)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
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
詢者,得免予檢附。
(五)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並應著色標明申請使用範圍。
(六)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
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應著色標示。
(七)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興辦警政設施事業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之興辦事業
計畫應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及警政設施興辦緣由說明。
(二)計畫現況分析:轄區內同性質警政設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
需狀況及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及以
往天然災害情形等需求評估。
(三)計畫內容:包括警政設施場址評選、擇定場址位置、當地背景環境
概況、工程項目、內容及布置(並以圖表示)、區域合作規劃、執
行遭遇困難及解決對策等。
(四)資源需求計畫:包括土地取得、經費來源、計算基準、未來環境維
護與復育再利用計畫、用水來源說明。如屬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
陷地區,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
法用水證明。
(五)計畫期程:按年、月規劃進度。
(六)預期效益:包括直接、間接或有形、無形效益及計畫影響。

5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第四點之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查應檢具之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書件不齊全或不
符合規定者,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駁回之。
(二)會同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依第四點規定之書件實地
會勘、審查,並作成會勘報告(格式如附件二)。
(三)經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復育計畫地區之土地,禁止抽用地下水
或對於區內已取得水權者,得請水利主管機關予以限制、變更或撤
銷其水權。
(四)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後(格式如附件三),函復申請人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於核准函
中應通知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執行要點規定,逕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地政單位申請變
更編定。
(五)隨時檢查轄內非都市土地,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依相關
規定處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