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2045250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
三、「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徵。
(二) 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二百元以下者,免徵。
(三) 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二百元以下者,免徵。
(四)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
(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前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即本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九○○三八七五六○號令)。
四、本公告內容另詳載於本部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
五、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 電話:(02)23228000。
(四) 傳真:(02)23414283。
(五) 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六)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
部 長 張盛和
財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204525080號 |
主 旨:預告「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 三、「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徵。 (二) 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二百元以下者,免徵。 (三) 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二百元以下者,免徵。 (四)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 (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前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即本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九○○三八七五六○號令)。 四、本公告內容另詳載於本部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 五、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 電話:(02)23228000。 (四) 傳真:(02)23414283。 (五) 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六)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 部 長 張盛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