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要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時,往往一頭霧水,不曉得要去何處辦理及準備那些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地政機關沒有登記,房屋所有人不會有建物所有權狀,要繼承房屋需到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變更;若為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在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請直接洽地政機關辦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無論是否為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請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在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建物如為未辦保存登記,還需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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