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約定之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情事時,免課贈與稅。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請參照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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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申報及延期申請之期限規定列示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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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人對於遺產稅有關拋棄繼承,影響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計算方式提出詢問,特此詳加說明。
該局指出,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其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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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欲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免由納稅義務人另行提供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遺產稅之應納稅款。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蔡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50萬元,遺有銀行存款200萬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間為106年10月26日至106年12月25日,繼承人因一時籌措現金繳納稅款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106年12月25日前申請以蔡君所遺銀行存款中150萬元繳納該筆遺產稅,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至繳納稅款後尚餘之銀行存款50萬元,仍應俟繳清稅款取得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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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如其死亡日在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之後者,其於死亡日前尚未獲配之股利仍應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如其死亡日在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之前者,則所獲配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之股票,該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06年7月10日,因甲君係於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後死亡,故其仍擁有領取該筆股利之權利,是應將該筆股利併入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甲君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倘A公司另一股東乙君係於106年7月1日死亡,因其死亡日在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前,則A公司所發放之股利屬乙君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無需計入乙君之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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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欲出售名下土地,主張要按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保留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留待將來再使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適用前提為,個人已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開規定後,如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並符合相關規定(即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陳小姐的申請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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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務局說明,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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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委託人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筆信託土地,未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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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層樓之透天房屋,因屋頂漏水,故欲搭建鐵皮防漏,詢問是否會增加該建物之房屋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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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且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款。所以買賣雙方書立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其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既經書立交付使用,不論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均應貼足印花稅票,尚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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